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忻州市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19731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考核评价全市区域经济发展状况,促使全市区域经济转型发展形成竞进格局,全面加快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通过对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和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进行考核评价,形成市县两级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创新驱动和转型升级的良好格局。 

  第三条  对市直有关部门考核评价的范围:省对市域考核评价指标的牵头责任部门。 

  对县级考核评价的范围:忻府区、原平市、定襄县、五台县、代县、繁峙县、宁武县、静乐县、神池县、五寨县、岢岚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五台山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  根据省下达我市的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指标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由市政府下达市对各县(市、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条  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和权重分配随着区域经济的发展变化,结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及时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  考核评价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统计局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配合。 

  第七条  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评价,将省对市的考核评价指标年度目标分解后,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对县级的考核评价,由市直相关部门提出各县(市、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年度目标,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市政府审定后下达,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八条  考核评价指标的数据统计调查,主要由统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承担。为确保考核评价数据的严肃性,考核评价指标数据统一由统计部门组织进行审核。 

  第九条  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包括目标考核和结果评价两个环节。目标考核方法与年度目标任务挂钩。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指标,计满分;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指标,在给定基础分值的基础上,按完成任务程度赋分。结果评价方法以改进的功效系数法为主,实行加权汇总百分评定制。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单独考核指标仍采用目标考核和结果评价两个环节进行综合考核。同时,取消考核指标的变化须同取消指标考核的导向保持一致,出现逆向变化要报市政府。 

  第十条  市对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体系实施专项考核,每年公布考核评价结果并单独奖励,奖励细则另行制定。考核过程和结果应用与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忻州市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实施办法(试行)》挂钩。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在安全生产和统计数据等方面发生重大问题的,在考核评价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第十二条  市直有关部门于次年1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全市及各县(市、区)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统计数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市统计局审核后于次年2月初将考核评价结果联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考核评价数据质量的监管工作,强化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完善统计调查体系,健全统计调查网络,确保考核评价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加强对考核评价数据的事前、事中、事后质量控制,确保数出有据、真实可信。市统计局每年按一定比例对考核评价数据进行质量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评定考核评价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要依法提供真实准确的考核评价基础数据。数据不实、弄虚作假和未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忻政发〔2018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