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5 18:36 来源:神池县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保护,清除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守住防洪安全底线,保障河道行洪通畅,保护和改善河流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神池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等规定,通告如下:
1、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河道内设置排污口,向河道内排放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工业废水;
2、禁止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等非法采砂和私挖滥采;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物料和秸杆、倾倒掩埋生活建筑垃圾和废弃物、抛弃掩埋动物尸体、丢弃农药包装废弃物等污染河流水体的物体;
5、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6、禁止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7、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河道水域岸线,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影响防洪安全;
8、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有上述行为的,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设障单位和个人限期在2023年5月30日前彻底清除。对拒不整改者,将依法严惩;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对故意刁难、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告
神池县水利局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