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17 09:48 来源:神池县司法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局、办、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乡镇执法事项承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根据忻州市司法局、忻州市委社会工作部、忻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全面评估工作的通知》(忻司发〔2024〕18号)要求,在征求各乡镇、各相关单位意见和认真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县人民政府对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实行“一乡(镇)一清单”,形成了《神池县人民政府下放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版)》,现印发给你们,并将相关事项动态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收回的部分赋权事项:
由原主管部门负责事项(取消下放事项)17项:
(一)因专业性强建议取消:第3、4、7、9、27、33、34、35、36、42、45项。
(二)因使用率低建议取消:第6、8项。
(三)因依据被删除建议取消:第19、26项。
(四)因改革试点要求建议取消:第32项。
(五)因依据变化建议取消:第41项。
二、调整部分乡镇赋权事项:
修改名称或依据后保留3项:
(一)25项职权名称修改为“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职权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六十九条。
(二)31项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八十条。
(三)46项“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应修改为“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职权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三、建议选取的乡镇赋权事项:
建议选取的行政执法职权共35项:第1、2、5、10、11、12、13、14、15、16、17、18、20、21、22、23、24、28、29、30、37、38、39、40、43、44、47、48、49、50、51、52、53、54、55项。
四、《神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知》(神政发〔2022〕20号)自即日起予以废止。
各乡镇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执法活动;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自领域乡镇执法工作的业务培训指导;县司法局要强化对清单的动态管理,及时根据承接省政府赋权事项变动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神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0日